索引号:4303000043/2025-1358096 发文日期:2025-01-21 15:4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湘潭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 时 效 性:长期公开

湘潭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民罚字〔2025〕第4号 送达公告

湘潭市民政局 xtmz.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01-21 15:44 点击量:1

湘潭市义工联合会:

  经调查,你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团体2022年度和2023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附件《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处罚依据“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第(5)从重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602号

  联系部门:湘潭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电话:52255829  5225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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