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湘潭易道馆跆拳道培训中心
统一信用代码:52430300591049913A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工业品市场鸟巢五楼510
法定代表人:楚欢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24年度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参照《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附件1《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3中从重处罚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以及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