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湘潭丽人医院
统一信用代码:52430300MJJ776128J
住所:湘潭市泗州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林宗灶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22年度符合要求的年检资料,不按规定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以及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附件《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处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第(5)从重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连续两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两年年检不合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请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