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部署和《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25〕5号)文件精神,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市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方案,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落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00元/月提高到740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湘潭县、湘乡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60元/月提高到485元/月,雨湖区、岳塘区、韶山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00元/月。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2025年,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910元/月提高到96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湘潭县、湘乡市由600元/月提高到631元/月,雨湖区、岳塘区、韶山市650元/月。
(四)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5年,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115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
(五)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2025年,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1700元/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二、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4月底前确保各项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把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保障、力量保障、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见效。
(二)精准认定对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保障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精准核算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严格规范审核确认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加强跟踪问效。市民政局从3月份开始统计各县市区完成进度并通报进展情况。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