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健全完善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及使用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与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湘潭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3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至联系人邮箱或信件方式反馈。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31-52255846
邮箱:xtylfw2025@163.com
2026年3月10日
湘潭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六医院、市福利院:
现将《湘潭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26年3月 日
湘潭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健全完善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及使用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与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养老服务的各类财政资金,主要为市级财政年初社保预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补贴资金及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科学、管理严格、使用高效。
第四条 民政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制定、项目组织实施与业务监管。
(一)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组织补贴对象、项目的申报、审核、公示与认定,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三)负责资金日常使用、项目实施与服务质量监管,开展绩效自评;
(四)指导资金规范流程、强化管理,做好信息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保障、拨付监管与财政监督。
(一)会同民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二)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三)实施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跟踪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类及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资金分类
按照资金的使用用途,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主要分为建设类补贴资金、运营类补贴资金和其他类补贴资金三类。建设类补贴主要为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类补贴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及连锁品牌扶持补贴;其他类补贴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及一次性入职补贴、高龄津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市城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养老机构消防维保专项资金、“五类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第七条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市依法登记、合规运营、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及符合政策规定的老年人等。
第八条 申报审核
资金实行集中申报或常态化申报,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组织审核、公示后,按程序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抽查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申请享受本办法规定补贴的对象申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核实情况作为拨付养老服务资金的依据。
第十条 分配拨付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及核实情况进行资金分配,按程序审批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财政部门或市属养老机构。
因后续养老服务工作需求,确需新增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或调整补贴标准的,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违反公安、食品、卫生、消防等相关行业规定,未按期整改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服务纠纷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机构擅自改变经营性质,或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追回对应年度已拨补贴,取消当年度补贴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养老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与对应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将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专项核查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隐匿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财务凭证、台账记录、项目实施情况等相关材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保障养老服务资金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缴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中央、省级拨付我市的养老服务相关资金按照中央、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之前联合出台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湘潭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流程
2. 湘潭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流程
3.湘潭市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申报流程
4. 湘潭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及连锁品牌扶持补贴申报流程
5.湘潭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报流程
6.湘潭市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及一次性入职补贴申报流程
7.湘潭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申报流程
8.湘潭市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申报流程
9.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申报流程
10.湘潭市养老机构消防维保专项资金申报流程11.湘潭市“五类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报流程
12. 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附件1
湘潭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改(扩)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申请机构须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验收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依法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具备养老机构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资格。
二、补贴标准
2026年1月1日以后,市城区新建拥有1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床位验收达标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建设补贴。同一机构新建床位获得的市、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市城区改建后拥有10张床位以上,或扩建增加1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改建、扩建床位验收达标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建设补贴。
新建床位指新开办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新建房屋设置的床位。改建床位指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原有房屋基础上改造新增的床位。扩建床位指已经民政部门备案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新建房屋增加的床位。
已享受政府其他养老机构建设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机构不得重复享受本补贴,违者将追回已发放补贴。
市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县(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申报审批流程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补贴的,按照审批权限,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提交申报资料
湘潭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登记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机构建设情况、经区民政部门验收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G450-2018)的报告等相关资料、信用承诺书(附件12)。
湘潭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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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张、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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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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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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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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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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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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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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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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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账户(开户行及户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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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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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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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 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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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类别 |
新建□ 改建□ 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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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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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且本申请年度内我机构无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无侵害入住老年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特此申请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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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盖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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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核定补贴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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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贴床位类别 |
新建□ 改建□ 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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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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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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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湘潭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对市城区范围内依法备案、正常运营且经评定等级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其收住社会寄养老年人的情况给予运营补贴。
二、补贴标准
市城区内拥有10张及以上床位、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社会寄养老年人并已缴纳当月床位费的机构床位,纳入补贴范围。
根据机构评定等级(一至五星),分别按每床每月60元、80元、100元、120元、140元给予运营补贴。
自市民政局公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当月起,按更新后的等级计算运营补贴。
我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发放,应以收住社会寄养老年人为统一依据,各县市区不得自行附加条件,将补贴对象收缩为仅湘潭市户籍老年人。
补贴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筹集,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1:1比例承担。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申报审批流程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的,按照审批权限,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提交申报资料
湘潭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年检合格)、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湘潭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入住老人的基本资料(含老人及赡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老人出入统计台账和缴费凭证、服务满意率调查报告、信用承诺书(附件12)。
湘潭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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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张、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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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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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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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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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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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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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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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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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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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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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账户(开户行及户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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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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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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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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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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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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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且本申请年度内我机构无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无侵害入住老年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特此申请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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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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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符合补贴人数 |
合计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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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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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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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湘潭市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举办的,已经进行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且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按照每所不低于2万元/年的标准补贴;机构服务人员按照每人2500元/月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每个机构只享受2名工作人员的服务人员保障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及时予以调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
补贴资金由省、市、区三级共同筹集,依据入住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等因素进行分配。上级资金不足部分,市城区机构由市、区1:1比例承担,县(市)机构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上级补贴资金已足额配套后,市、县市区不再配套相应资金。若上级补贴资金超过文件规定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由可县市区结转下一年度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
三、申报审批流程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的,按照审批权限,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提交申报资料
入住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统计表[取7月底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入住人数,由乡镇(街道)盖章]、往来票据、信用承诺书(附件12)。
附件4
湘潭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及连锁品牌扶持补贴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市城区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运营的、正常运营一年及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二、补贴标准
(一)运营补贴
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每个每年的运营补贴;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每个每年的运营补贴。
(二)连锁品牌扶持补贴
鼓励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连锁化经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3个及以上建筑面积均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原有运营补贴的基础上,给予0.5万元每个每年的品牌运营补贴。
市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县(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申报审批流程
社区申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的,按照审批权限,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街道(乡镇)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补贴申请资料汇总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提交申报资料
湘潭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服务片区老年人信息情况、养老服务开展情况、财务报表、为服务片区内老人提供服务的总结、以及相关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和运营服务的图片、服务满意度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实施人员、调查结果、调查公示情况等)、信用承诺书(附件12)。
___年度湘潭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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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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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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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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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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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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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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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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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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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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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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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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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开放时间(月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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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账户(开户行及户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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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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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情 况(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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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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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娱乐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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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学习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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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康复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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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服务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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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补 贴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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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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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运营补贴金额(若无,则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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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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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湘潭市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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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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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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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湘潭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正式运营并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保费补贴,帮助机构转移运营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全市养老机构责任险统一按年度投保。新增养老机构按投保年度剩余月份投保。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125元/床/年,按机构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计算。
保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和养老机构共同承担。养老机构投保时先行全额支付保费,事后按程序申请财政补贴。市城区的养老机构,由市财政、区财政、养老机构各承担三分之一。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养老机构,由县级财政和养老机构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市本级养老机构(市六医院和市福利院),由市财政、养老机构各承担二分之一。
三、申报审批流程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机构责任险的,按照审批权限,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机构责任险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提交申报资料
保单、购买发票和付款回执单、信用承诺书(附件12)。
附件6
湘潭市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
及一次性入职补贴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二是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中可查询;三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自2022年以来,在市城区养老服务机构首次入职,且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一年,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二是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中可查询;三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其合同或派遣协议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一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补贴标准
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从事护理岗位满2年的,从第三年开始,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或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从低到高分别补贴每人每年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
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新入职养老机构从事养老工作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从低到高分别补贴每人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
新入职养老护理员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入职补贴。养老机构和养老护理员不得为故意套取一次性入职补贴反复离职就职、签订虚假就职合同等。
市属养老机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级福彩公益金全额承担,城区养老机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1:1比例承担。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年限计算方式
已满2年以上的,其所在机构在工作时间满24个月后按标准申请补贴,待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本办法实施后,补贴对象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的,按照下列办法拨付:
(一)不满2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离职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离职时间,直至满2年;离职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2年后,第3年年底领取岗位补贴。
(二)已满2年、不满3年离开的,第3年当年补贴经费为:当年应发补贴*(实际工作月数/12),次年起停止发放后续补贴。
(三)满2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离职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离职时间,按照实际工作月数,享受当年补贴;离职超过6个月的,应再工作满2年后,第3年年底领取岗位补贴。
四、申报审批流程
养老护理员申请岗位补贴及一次性入职补贴的,本人须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及一次性入职补贴申报资金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将拟补贴名单在用人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部门)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审定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视情进行抽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负担原则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市级补贴资金。
五、提交申报资料
湘潭市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及一次性入职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申请在职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的提供连续交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申请新入职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提供连续交满一年的证明材料)、从事养老护理岗位证明(用人单位出具)、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应交审核单位现场审核后退回)、申请人承诺书、用人单位向民政部门提交资料时,还应提交本单位的承诺书(附件12)。
湘潭市在职养老护理岗位补贴/新入职养老
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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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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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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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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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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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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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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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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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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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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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护理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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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 补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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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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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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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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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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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新入职 |
申请在职岗位补贴此栏不填,申请一次性入职补贴填“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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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单 位 意 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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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区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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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湘潭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具有湘潭市户籍,年满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或年满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
二、补贴标准
全市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全市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市城区高龄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县(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申报审批流程
老年人(或代理人)申请高龄津贴的,须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负责对高龄津贴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提交申报资料
湘潭市高龄津贴申请表、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还需出具低保证)。
湘潭市高龄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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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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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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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农历 年 月 日 公历 年 月 日 |
贴 相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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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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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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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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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三代以内) |
姓 名 |
称谓 |
住 址(或单位) |
邮 编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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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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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区 ︵ 村 委 会 ︶ 初 审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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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道 ︵ 乡 镇 ︶ 审 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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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市 区 民 政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湘潭市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具有湘潭市户籍,年满一百周岁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市城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市城区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三个县(市)由市级财政承担100元每人每月,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申报审批流程
老年人(或代理人)申请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的,须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负责对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提交申报资料
湘潭市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申请表、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湘潭市百岁人长寿保健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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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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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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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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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类型 |
○农村户口 ○城镇户口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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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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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_______市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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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 地址 |
_____省_____市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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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状况 |
○ 自理 ○ 半自理(介助) ○ 完全不能自理(介护) |
身体 状况 |
○ 基本正常 ○ 天生残疾 ○ 病残 ○ 主要病种( ) |
居住 情况 |
○独居 ○住养老机构 ○与配偶/伴侣居住 ○与子女居住 ○兄弟姐妹居住 ○与其他亲属居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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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状况 |
○ 社保退休金 ○ 子女负担 ○ 低保金 ○ 抚恤金 ○ 无经济来源 |
月收 入(元) |
○300元以下(含300) ○300-600元(含600) ○600-1000元 (含1000) ○1000-2000元(含2000) ○2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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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五保 老人 |
○是 ○否 |
五保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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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低保 老人 |
○是 ○否 |
低保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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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三无 老人 |
○是 ○否 |
是否 空巢 老人 |
○是 ○否 |
是否贫困户 |
○是 ○否 |
是否农村留守老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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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老人关 系 |
是否 与老人同住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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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区 ︵ 村 委 会 ︶ 受 理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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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 街 道 ︶ 审 核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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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民 政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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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此表为百岁老人申请人必填表。此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区民政局各一份)。申请人申报时还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二寸照片两张、手拿申报当月报刊(出版日期须显示清楚)5寸照片二张。
2. 区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各乡镇、街道必须将百岁老人信息录入到湖南省养老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平台录入资料包括审批表、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照片以及老人手持当月报纸照片,以备定期复核。
附件9
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
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具有湘潭市城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市城区的散居特困、低保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可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补贴通过服务的方式实施。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补贴标准
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完全失能和重度失能的散居特困、低保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中度失能的散居特困、低保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其子女没有居住在湘潭市城区或残疾无能力照料、能力完好的低保老年人和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散居特困供养能力完好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符合条件且有居家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居住地村(社区)提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在湘潭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中已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或已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老年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继续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
市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县(市)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申报审批流程
老年人(或代理人)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的,须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负责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除特困供养老人外,县市区民政部门还应委托核对中心开展申请对象的低收入核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
四、提交申报资料
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湘潭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低保证、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湘潭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
区 街 道 (乡镇) 社 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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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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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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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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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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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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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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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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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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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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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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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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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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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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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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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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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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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健康 □患病 失能状况:□完全失能或重度 □中度 □轻度 居住方式:□空巢 □与子女同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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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信息属实,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带原件备查): □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材料,包括:□独居证明 □残疾人证 □低保证 □特困供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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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代理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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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受理意见 |
初评结果:□完全失能或重度失能 □半失能 □有自理能力
审核人:
社区(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街道 (乡镇) 审核 意见 |
补助类别:□完全失能或重度失能 □半失能 □空巢 □特困 补助金额:□400元 □300元 □200元 审核人:
街道(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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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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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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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湘潭市养老机构消防维保专项资金
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消防维保专项资金按照每年每家养老机构3000元给予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申报审批流程
养老机构消防维保专项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公开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2-3家具备合法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从中选择一家并与其签订消防维保服务合同,完成维保服务后提交相关申报资料。逾期未进行申报或未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视为自愿放弃补贴,后续不再补发。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消防维保专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提交申报资料
养老机构将合同、票据等相关资料、信用承诺书(附件12)。
附件11
湘潭市“五类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申报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为全市湘潭户籍年龄55-80周岁女性,年龄60-80周岁男性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失独老人政府投保对象购买意外伤害险,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每保单不高于60元/年/人(城市区、韶山市承保公司按保费标准优惠不低于10%,即不高于54元/年,湘乡市、湘潭县承保公司按保费标准优惠不低于30%,即不高于42元/年)。
二、补贴标准
投保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公开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合法资质的投保服务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后先行全额支付,事后按程序申请财政补贴。雨湖区、岳塘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安排,湘乡市、湘潭县、韶山市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申报审批流程
“五类老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及实际投保人数、金额报本级财政申请后先行支付。城市两区市级配套资金由城市两区民政局12月10日前根据参保人数、保单金额报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申请拨付。
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负责对“五类老人”意外伤害保险符合条件补贴对象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后,每年1月底前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四、提交申报资料
保单及参保人员花名册。
附件12
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高效合规,充分发挥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公益效能,本单位就申报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事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构、伪造、篡改等虚假内容。
二、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绝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不将资金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购置办公设备等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现预期社会效益。主动接受财政、民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四、若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资金使用计划,本单位将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意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接受文件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等相关处理。
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