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民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湘潭市民政系统“八五”普法规划(2021—2025年)暨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2日
湘潭市民政系统“八五”普法规划
(2021—2025年)暨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做好“八五”普法期间全市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根据《湖南省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湘民发〔2021〕42号)《中共湘潭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潭市发〔2021〕24号)《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评办法、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潭法治办发〔2018〕1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划和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湘潭民政事业发展,以提升干部群众法治素养为重点,以增强普法针对性实效性为着力点,以完善普法责任机制为保障,推动民政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为实现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民政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规、规章和文件起草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创新民政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普法责任,不断提升民政普法实效。
2.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全面提高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进一步增强民政服务对象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
3.坚持主体责任和上下联动相结合。落实普法工作属地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强化对下属单位、基层民政部门的指导督促,完善分工合作、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形成民政普法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民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推动形成全市各级民政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单位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民政“八五”普法大格局。到2025年,全市民政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领导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民政法治文化建设不断推进,民政服务对象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民政相关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把握重点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1.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列入民政干部培训重点课程,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运用各类媒体、平台特别是民政系统所属平台,发挥基层普法阵地作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党委(人事科)、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
2.持续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1)在系统内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重点加强新修订宪法的学习宣传,阐释并领会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机关党委(人事科))
(2)结合“12·4”国家宪法日,组织开展宪法“进社区、进民政服务机构(窗口)、进社会组织”等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同时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3)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将宪法纳入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重要内容和各级民政部门落实普法责任的重点,增强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党委(人事科)、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
3.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聚焦民法典中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的监护制度、法人制度、婚姻家庭、收养登记、遗产管理人等条款和内容,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积极参与“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及时跟进普及宣传新颁布的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结合开展公益宣传、专题培训、民政服务机构开放日活动等方式,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4.积极学习宣传促进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1)围绕湘潭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法规宣传;聚焦民政领域风险防范,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防范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监察执法大队)
(2)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安全观、扫黑除恶、社会保障、社区治理、乡村振兴等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大力学习宣传长江保护法、湘江保护条例、国家安全法、国防法、保密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等保护、防治家庭暴力、社区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依法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办公室、基政科、社会救助科)
5.着力宣传民政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方面法律法规,增强全面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的法治意识。大力宣传城乡基层治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慈善事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为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大力宣传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殡葬服务、养老服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治在全方位强化基本社会服务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6.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民政系统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学习宣传,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突出加强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三会一课”内容,在考核党员、干部时注意了解相关情况,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党委(人事科)、机关纪委)
(二)抓好系统内普法,提升干部职工法治素养
1.发挥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带头作用。积极推动市县民政部门、局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认真组织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国家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依法行政知识和党内法规列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体学习。健全领导干部任前考法制度,将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列入年度述职重要内容。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秉公用权的自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党委(人事科)、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
2.抓好系统内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年度民政重点工作和各类培训计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期法治专题讲座培训班。建立“学法学政策”制度,强化与履职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育,确保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组织开展全市民政系统分类学法考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
3.加强部门内法治文化建设。开办法治宣传专栏,编写年度民政行业政策法规读本,发挥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传播作用,加大民政法治文化网上宣传力度。在民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设施场所中,更充分体现法治元素,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等融合发展。倡导制作推进婚丧习俗改革、宣传地名文化等有民政特色、有传播影响力的作品和节目,讲好民政法治文化故事,广泛宣传法治精神。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在法治文化传播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办公室、基政科、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慈善社工科、社会组织管理科、市婚姻登记处、市殡葬监察执法大队)
(三)履行社会普法责任,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
1.加强在立法过程中普法。在民政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通过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及时通报意见采纳情况,增强公众对立法的了解。在法规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民政网站、新媒体等予以公开,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可视化、易触及的形式加强政策解读,进一步做好社会普法宣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政策法规制定实施科室)
2.加强在服务过程中普法。充分发挥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等民政服务机构和服务窗口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让群众在民政日常服务管理中增强法治观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3.加强在执法过程中普法。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中注重宣讲法规,告知权利义务,及时释疑解惑。在行政应诉过程中,要结合争议,积极阐明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化解社会矛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等规定情形依法不能公开外,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执法过程、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提供法律服务、调处矛盾纠纷时加强释法析理,努力把法律服务的过程转化为精准普法的过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机关各科室)
4.加强执法后的以案释法。加强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研究,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形成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的机制。组织参加国家和本市各类普法公益宣传作品征集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扩大以案释法宣传效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社会救助科、社会组织管理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慈善社工科、区划地名科、市殡葬监察执法大队)
5.加强分类法治教育培训。结合不同普法对象开展针对性法治教育,深化“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农村”等系列“送法下乡”活动,加强对村居民的普法宣传。组织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社会组织负责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养老院院长相关法治培训,根据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地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基政科、社会救助科、社会组织管理科、儿童福利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
6.加强守法诚信建设。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对民政领域守法行为的正向激励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制度。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把崇法向善、坚守法治等要求纳入民政系统相关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评选条件,大力宣传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和普法工作的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社会组织管理科、养老服务科、慈善社工科、市婚姻登记处)
7.加强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1)引导和推动民政服务对象依法行使权利,把提升公民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融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团章程等社会规范,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增强群众依法自治观念,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推动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尊法守法意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基政科、社会组织管理科)
(2)推进婚俗改革,培育文明向上婚俗文化;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及时整治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引导群众依法办理丧事活动,推动殡葬业依法健康发展。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组织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增强全社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自觉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市婚姻登记处、市殡葬监察执法大队)
(3)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广泛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促进民政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在应急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秩序。引导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提高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基政科、社会组织管理科、慈善社工科)
8.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普法。发挥社会组织在普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动员行业领域内的服务单位、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特点等宣传民政领域法律法规,鼓励成立公益性普法组织。畅通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普法途径,配合有关部门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增强社会普法力量。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普法的管理服务、组织引导和资金项目扶持,配合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慈善社工科)
9.加强普法形式的创新
(1)组建民政系统相对固定普法宣传队伍,积极将本部门的普法活动与服务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相融合,将每年5月定为“民政法治宣传月”,抓住清明节、儿童节、重阳节、国际社工日、中华慈善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大节点、重大活动以及和民政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法治文化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及机关各科室)
(2)注重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分析民政服务对象法治需求,精准有效提供普法产品。鼓励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短视频类普法产品征集活动,利用好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和“中国普法”两微一端等普法资源,加大民政普法信息推送呈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及机关各科室)
(四)健全普法工作机制,确保任务有效贯彻落实
1.将普法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市县民政部门及局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总体布局,作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切实承担起“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及机关各科室)
2.持续完善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市县民政部门及局直属单位要明确普法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要对普法任务进行细化分工,出台具体可实行的措施方案,认真做好“八五”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及机关各科室)
3.建立健全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八五普法重点普法内容,分级分类编制并动态管理本单位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责任部门、主要普法方式和重点普法对象等要素,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载体上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法治宣传部门和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备案。没有具体执法权的承担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直属单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制定发布普法责任清单,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普法融入各项服务管理之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及机关各科室)
三、具体实施步骤
本规划从2021年开始实施,到2025年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制定计划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2022年)。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本级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法规划和方案,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制定的第八个五年规划,应当于2022年6月底前报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2025年)。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普法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明确当年工作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各项普法活动。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分析、年终有总结,推动各项普法措施落实到位。2023年底配合各级普法办开展中期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5年底)。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民政部门和当地普法主管部门进行总结验收,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形成工作总结,于2025年9月底前报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民政局法治民政建设领导小组(附件1)对“八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和推进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由市局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及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积极做好组织管理和落实工作。
(二)加强基础保障。市县民政部门及局直单位要加强法治机构建设,推动设立独立的法治机构或配备专职法治工作人员。要完善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注重引进法律专业人才,着力建设和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队伍,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法律专业素养和组织指导能力。要把普法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保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督促考核。要积极发挥法治联络员的作用,各单位、各科室法治联络员要认真总结提炼本单位、本业务领域普法工作的工作动态及亮点经验,及时将普法信息报送至市局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各县市区每年报送以案释法或普法宣传案例不少于2个(格式见附件3、附件4),各主要执法科室每年报送案例不少于1个,每年12月10日前,市局各业务科室、局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将本年度工作情况、自评表及佐证资料按《湘潭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核评分细则》(附件5)要求并结合本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分类整理报市局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备案。
附件:1.湘潭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法治民政建设领导小
组成员的通知
2.湘潭市民政局“八五普法”责任清单
3.湘潭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格式
4.湘潭市民政局“普法宣传”案例格式
5.湘潭市民政局“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考核评分
自评表
附件1
湘潭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法治民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因人员工作分工变动,湘潭市民政局法治民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有所调整,现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将市民政局法治民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组 长:文 雯
常务副组长:章光明
副 组 长:吴学俊 戚红亮 刘家梁 韩贤海
成 员:胡聪毅 周志明 刘 伟 周 振
龙军江 韩 敏 易 迎 蔡博闻
彭 健 谭湘群 罗群义 成思远
陈 伟 罗晓阳 周剑锋 刘 琼
谭 力 陈志勇 曾昭虎 旷思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办公室具体负责法治民政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等有关工作。
附件2
湘潭市民政局“八五普法”责任清单
|
序号 |
普法任务 |
普法对象 |
责任单位及科室 |
|
1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党委(人事科)、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基政科、社会组织管理科、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科)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办公室、儿童福利科、社会组织管理科、慈善社工科、市婚姻登记处 |
|
4 |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党委(人事科)、机关纪委 |
|
5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长江保护法》《湘江保护条例》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行业协会商会及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政策法规(审批服务科)、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科、养老服务科、慈善社工科 |
|
6 |
《国防法》 《国家安全法》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办公室 |
|
8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反有组织犯罪法》、扫黑除恶专项知识、禁毒知识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各直属单位、基政科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市福利院、市救助站、儿童福利科、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养老服务机构及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市六医院、养老服务科 |
|
11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及与乡村振兴有关的法律法规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社会救助科 |
|
12 |
《慈善法》《湖南省募捐条例》《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湖南省实施<慈善法>若干规定》《彩票管理条例》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慈善社工科 |
|
13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社会组织及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
|
14 |
《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殡葬服务机构及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市殡仪馆、社会事务科、市殡葬监察执法大队 |
|
15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区划地名科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市救助站、社会事务科 |
|
17 |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
本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广大市民 |
各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事局)、机关各科室 |
附件3
湘潭市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文档格式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案例报送单位: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司: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要体现所涉重点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0字左右)
【调查与处理】(200字左右)
【法律分析】(2000字左右)
【典型意义】(600字左右)
附件4
湘潭市民政局法治宣传活动案例文档格式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举办单位:
普法对象:
普法活动形式:
普法活动日期: 年 月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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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
【活动概况】(400字以内)
【重点宣传内容】(2000字以内)
【活动特点和效果】(600字以内)
附件5
湘潭市民政局“谁执法谁普法”
工作考核评分自评表
被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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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分值 |
自评 得分 |
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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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保障 35分) |
1.将普法工作纳入部门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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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普法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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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自身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建立并公示普法责任清单,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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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及年度普法任务清单于考核年度第一个月内报送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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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真落实全市年度“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点(10分),完成部门年度普法计划(5分),按时完成同级党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3分)。 |
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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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本部门行业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实施意见或方案(2分),每年对本系统、本行业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并及时通报情况。(2分)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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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落实普法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普法工作需要。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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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内普法 (15分) |
1.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每年党委(党组)中心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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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本单位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课时达标率100%,应考人员参考率100%,合格率100%。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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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领导干部庭审旁听制度和出庭应诉制度。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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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法治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各类学法活动,专题法治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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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成效明显。遵守决策程序,无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干部职工无违法事件发生。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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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本单位的法治文化建设,结合本单位的特点,设立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在门户网站刊登有关法治文化内容,因地制宜设立法治宣传室或法治宣传橱窗。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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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服务 对象普法 (20分) |
1.健全面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普法制度,建立完善司法和执法事前、事中、事后普法机制。把普法贯穿司法、执法全过程。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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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推进司法、执法公开,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依法及时公开司法、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推行裁判文书和处罚决定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外,所有裁判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一律依法公开。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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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流程和执法结果公开。国家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视情况公开。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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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年按时将本单位典型司法、执法案例(2-5个)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编成册。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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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的 普法 (30分) |
1.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司法、执法案例定期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制度。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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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单位门户网站、自办刊物、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开辟法治宣传专栏、专题,设置“以案释法”栏目,定期发布普法宣传内容和“以案释法”案例。(5分);在窗口单位、户外宣传平台设置专门法治宣传设施,开展普法宣传。(2分) |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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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要求及时编辑、更新、提供涉及本行业、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学习资料(读本)。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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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年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施行日和重大节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不少于2次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其中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是规定项目)。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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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用“如法网·12348湖南法网”“法治湖南网”“法治湘潭网”和普法媒体机等普法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按时报送相关活动资料。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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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根据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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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加分 (20分) |
1.单位、部门或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获得全国普法工作表彰奖励的加5分,获全省普法工作表彰奖励的(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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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部门普法工作信息被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或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主管部门内刊、新媒体平台采用的每条加0.5分,被省级媒体、平台采用的每条加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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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全国性会议上介绍普法工作经验,每次加2分,在全省性会议上介绍普法工作经验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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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举办大型创新性普法活动,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效果好的,每次(项)加0.5至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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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领办、承办和参与全省重大普法宣传活动的单位视情况予以加分奖励(加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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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